| 索引号: | 14252954/2025-00018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7 |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解读 | ||
| 内容概览: | |||
| 时效: | 有效 |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引领乡村全面振兴的生力军,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主体。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我局出台了《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连农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0月22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围绕提升龙头企业创新发展、数字化发展、绿色发展、品牌发展、融合发展等五项能力和联农带农水平,明确了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定位和重点任务,为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创新发展提供指导。2023年7月6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苏农规〔2023〕7号),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龙头企业的支持、引导与服务,更好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制定《办法》。
二、制定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更好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办法》中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经营指标、联农带农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评定和竞争淘汰机制,确保认定和监测工作质量。
三、制定过程
依据省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3〕7号),市农业农村局制订了《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2号)和局法规处要求,完成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经集体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等程序。该《办法》公布日期为2025年6月27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第一部分(第1-4条),明确了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涵义、认定和运行监测原则、适用范围。第二部分(第5-9条),规定了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认定程序。第三部分(第10-12条),规定了市级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竞争淘汰制度和取消资格的情形。第四部分(第13-14条),规定了文件的解释主体、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一)关于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
根据我市涉农企业发展情况及特点,针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农业服务等企业的销售收入占比、企业规模等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条件,并对企业信用、带动能力、科研创新能力、产品竞争力等提出了相应要求(详见《办法》第5条)。
此外,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可适当下调20%。
(二)关于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
一是建立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竞争淘汰机制;二是实行市级龙头企业定期监测评价制度,每两年监测一次;三是对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情况,作为监测评价依据之一。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