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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954/2019-00100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12-30
文号: 无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绿色蔬菜产业基地监测评价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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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连云港市绿色蔬菜产业基地监测评价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2-30

一、为什么要出台《连云港市绿色蔬菜产业基地监测评价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升级,我国的蔬菜消费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绿色蔬菜消费将成为未来蔬菜消费的潮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要求蔬菜供应提高标准,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质量蔬菜等的需求。为切实评估蔬菜生产的质量,充分发挥基地在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实现到2022年全市绿色蔬菜产值达到以至超过80亿元的目标,根据《江苏省乡村振兴十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2年)》(苏办发〔2018〕17号)、《现代农业提质增效工程千亿级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2年)》(苏农规〔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蔬菜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绿色蔬菜产业发展对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保障市场均衡供应、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城乡居民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将引导绿色蔬菜发展这项工作以产值这一标准具体量化。实现到2022年,全市完成80亿元的绿色蔬菜产值目标,其中东海22亿元,灌云16亿元,灌南30亿元,赣榆10亿元,海州等其他市辖区2亿元。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主要围绕开展绿色蔬菜产业基地评价这项工作的基本原则、范围、指标、程序及开展工作的一些要求、任务分工等进行部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价原则。坚持生产发展与质量监管齐抓并重,全面强化绿色蔬菜产业基地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突出绿色优质核心目标,以直接可视的现场、生产必要的档案记录、已获得的证明材料为评价依据,对通过评价的绿色蔬菜产业基地,加大政策激励与扶持力度,激发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绿色蔬菜生产,主动参与评价工作的积极性。

(二)适应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类蔬菜生产经营主体的评价。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分散小农户开展蔬菜绿色生产,参与绿色蔬菜产业基地评价。经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HACCP等第三方机构规范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蔬菜生产基地、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蔬菜生产基地,经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或者备案的出口蔬菜基地、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供港澳台蔬菜基地、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等无需评价,直接纳入全市绿色蔬菜产业基地监测统计范围。

(三)评价程序。绿色蔬菜产业基地评价实行申报制。参与评价的蔬菜基地生产经营者、园区管理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要按照要求做好资料整理等准备工作,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工作组等方式推动评价工作及时规范开展,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为合格。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区上报的每批次评价结果随机抽取2个以上基地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各县区要将经过市级审核的绿色蔬菜产业基地及其他认证认可备案的绿色优质蔬菜基地纳入监测统计范围,每年至少调度2次,做好产业运作形势分析。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绿色蔬菜产业基地评价作为优质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财政资金奖补的优先扶持对象,加大扶持力度,引导推动生产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参与评价。


关联文件: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绿色蔬菜产业基地监测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