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954/2018-00025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18-09-10 |
文号: | 连农〔2018〕219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泔水养猪”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农委(农水、林业、海洋渔业局、社会事业局):
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全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严禁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通知》(苏农牧〔2018〕3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20日集中开展“泔水养猪”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畜禽养殖环节餐厨废弃物的整治工作,加强畜禽养殖业(户)管理,提高畜禽养殖业(户)的诚信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泔水养猪”,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整治任务
(一)开展拉网式检查。对辖区养猪场(户)检查工作要全覆盖,做到100%排查。同时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加强对近郊区县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生猪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对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的养殖户进行登记造册,摸清底数,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和打击,9月10日前将全市泔水饲喂生猪排查情况报送至市农委。
(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大突击巡查力度,严密防范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行为,杜绝泔水猪出栏、屠宰和上市交易。对经劝阻仍然使用泔水饲喂的“泔水猪”,养殖环节一律不允许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屠宰环节一律不得入场屠宰。对之前使用泔水饲喂过的生猪,立即停喂的,限制移动,观察20天,无异常情况的,可按照检疫工作要求出证。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以餐厨废弃物为重点,组织开展养殖场户违禁添加物监督执法检查,全面检查泔水和餐余垃圾饲喂生猪违规行为。对不听劝阻,依然“泔水”喂猪的养猪场(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从严从快进行处罚;同时加强与市场监管、环保、城管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合力;对引发非洲猪瘟疫情或因此造成疫情传播蔓延的养殖场(户),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增强畜禽养殖场(户)的自律意识。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特别是郊区县和城乡结合部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根据排查情况,逐一到户进行宣传,发放禁止使用泔水养猪、餐厨废弃物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资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积极引导养猪户科学、健康养殖。生产出安全放心的畜禽产品,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委成立了由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健全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各地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尤其对屡禁屡犯、屡教不改的,坚决予以取缔和依法处罚。
(三)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要明确畜禽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增强其诚信守法和行业自律意识,督导企业守法经营。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要在农贸市场等场所,通过开设宣传栏、散发明白纸等手段,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对在养殖环节违法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的养殖业(户)予以曝光。在整治过程中,要多做说服教育,切忌简单粗暴,防止发生冲突事件。重大情况和信息随时报送。
(五)落实责任。各地加强督查,如发现严禁“泔水”喂猪执行不到位或因此造成疫情传播蔓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各县区泔水饲喂生猪整治行动总结请于9月25日前报送至市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