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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954/2020-00027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4-13
文号: 连农办〔2020〕9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犬类狂犬病集中免疫行动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开展犬类狂犬病集中免疫行动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14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

为有效控制动物狂犬病疫情发生,防止狂犬病由动物向人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决定开展犬类狂犬病集中免疫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疫对象

全市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免疫。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也可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剂量实施免疫。

二、免疫时间

2020年5月10日-2020年6月9日,为期一个月。

三、免疫地点

集中免疫期间,对乡村犬的免疫,可与乡镇或村干部协调组织;对城区犬的免疫,可设置若干个固定免疫注射点,方便城区居民带犬免疫。免疫注射点的筛选、数量等事项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犬只普查摸底,分片包干,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犬防工作顺利完成。要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督查指导犬防人员做好犬只免疫注射和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应免尽免,建档率100%。纸质免疫档案至少保存3年。

2.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狂犬病灭活疫苗的采购,确保疫苗采购程序合规和疫苗质量。犬免疫证、免疫档案由各地自行印制(详见附件1)。市辖区狂犬病疫苗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招标采购,各区按照申报计划领用(详见附件2)。

3.各县区要提醒防疫人员切实加强个人防护,必要时可组织防疫人员进行人狂犬病疫苗接种。禁止给病犬、孕犬、不足3月龄的幼犬或者处于应激情况下的犬实施免疫。给犬实施免疫时,必须有犬主在场,以防被犬只伤害;若发生被犬咬伤、抓伤的,要立即到疾控中心门诊进行处理。免疫用的一次性器械要进行回收并无害化处理。狂犬病灭活疫苗不得用于猫的防疫。

4.各县区要结合辖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做好狂犬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发现疫情,及时处置并上报;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附件:连云港市犬类狂犬病免疫证(样本)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连云港市犬类狂犬病免疫证(样本)

(长18CM、宽13 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