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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多措并举,坚决打赢南美白对虾整治攻坚战

发布日期:2021-03-31 08:36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近年来,大棚养殖南美白对虾由于经济效益好,发展较快,但因其长期采取地下水、尾水排放污染等问题,引发环保问题较为突出。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解决大棚养殖南美白对虾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灌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按照“遏制增量、减少存量、关停为主、转产为辅”的原则,全县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大棚养殖南美白对虾项目,确保在三年内全面取缔南美白对虾大棚养殖项目。主要采取措施:

一是强化属地责任。各镇人民政府为大棚养殖南美白对虾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大棚养殖南美白对虾专项整治工作,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强行动自觉。各镇成立专门工作班子,严格落实生态环保网格化监管责任,科学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一着不让抓推进、抓落实。

二是严格养殖用水管理。严格规范地下水管理,大棚养殖南美白对虾项目一律不得取用地下水。县水利部门全县范围养殖场(户)对是否抽取地下水等养殖用水情况进行认定,如现有地下水取水井,督促养殖场(户)于2021年3月31日前自行完成封填,对逾期未封填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是加强尾水排放监管。督促所有养殖场(户)于2021年5月20日前配套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养殖尾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定量排放养殖尾水或阶段性清塘排水前须向属地镇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备,排放标准为省定《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一级)。对2021年5月底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由属地镇政府予以关停;经整治后达标并准予继续生产的,由养殖场(户)自行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数据并入养殖尾水监测平台,进行实时监测;对偷排养殖尾水且尾水处理不达标的,由属地镇政府立即予以关停并拆除养殖设施,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是强化养殖过程监督。对巡查发现新建、改建、扩建南美白对虾养殖大棚的,由属地镇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拆除养殖设施。对现有违规建设的管理用房,督促养殖场(户)于2021年3月31前自行拆除,对逾期未拆除的,由属地镇政府一周内组织拆除。严禁使用燃煤加热设施,督促养殖场(户)对现有燃煤加热设施自行拆除或整治改造,整治后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落实南美白对虾养殖规范,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开展巡查检查,严查养殖过程中违规添加海水晶(盐)等盐类物质和违禁投入品行为。

四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治理后的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的监管。各职能部门分别对投入品使用、养殖用水盐分含量和尾水排放情况、取用水情况等开展监管,通过定期监测、抽测等方式对养殖场(户)是否使用违禁投入品、是否添加盐类物质、是否取用地下水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监管工作覆盖生产全过程,无死角、无盲区。(卢成苗、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