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季,我市各级农业部门先后接到多起群众投诉,反映部分群众种植的个别水稻品种在施用了“甲氧咪草烟”咪唑啉酮类除草剂后出现秧苗干枯死亡的情况,各县区同期均有不同程度的此类药害发生,作物受害面积较大,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甲氧咪草烟”、“咪唑乙烟酸”等除草剂适用范围为春大豆,该类除草剂尽管对个别水稻品种防除自生稻效果较好,但对其它常规粳稻品种具有严重危害性,如果扩大使用范围在个别水稻品种上使用,一旦遇暴雨天气或汛期影响,含有该类型除草剂的水体流入其他田块或河流,将会给其他稻田秧苗带来毁灭性影响,对水产养殖也会带来严重危害。
为此,特作如下通告:
一、本市农药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建立并完善“甲氧咪草烟”、“咪唑乙烟酸”等除草剂采购、销售台账。凡因台账记录不完整、不真实,导致无法有效追溯的,农业部门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对农药经营者进行处理,对于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十年内禁止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理。
二、本市农药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农药使用者,农业部门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我市从事农药经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甲氧咪草烟”、“咪唑乙烟酸”等除草剂使用范围的宣传和推广。
四、请广大干部群众予以关注,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连云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518-86090581。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