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已办理注销登记,未交回登记证书或号牌、行驶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注销名单(第二批).xlsx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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