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要求,规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现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0月9日至11月9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黄科 电话:0518-85580166,邮箱:lygnyzfedd@163.com)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要求,规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病死畜禽定点收集、集中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提升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二)目标任务。持续优化覆盖病死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及其产品,符合生物安全、生态环保、全程封闭管理要求的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做到运行机制健全、监管手段完备、保障措施到位。
二、推进举措
(三)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有序推进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政策支持,积极落实用地、用电用气、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四)统筹规划,科学建设。贯彻省政府要求苏北地区设区市至少建设1个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决策部署,统筹考量地产畜禽养殖产能、生态环境容量、土地空间布局等资源要素,鼓励和支持现有无害化处理中心开展设施设备和处理工艺的提标改造,提档升级为跨县域服务的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发挥规模效益,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未建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地区要就近对接已建无害化处理中心,开展跨区域收集、转运和处理。因地制宜合理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点或配置移动收集设备。做好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设施储备,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符合动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动物诊疗环节的病死犬猫等宠物及病理组织的无害化处理可以参照执行,由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处理。
(五)市场运作,财政扶持。各地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用好涉农财政相关资金,支持国有、社会资本参与畜禽无害化处理。各地财政要贯彻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精神,按照当地补助标准,统筹好各级财政相关资金,足额配套生猪养殖及屠宰环节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害化处理中心实施集中处理,收集、转运和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补助比例由各地自行制定。对中小散户病死畜禽损失、收集转运费用可给予适当补助,对实行自行处理或已参加保险的大型养殖企业原则上不给予病死畜禽损失、收集转运费用补助,中小散户和大型养殖企业的界定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强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公益性运行保障,对养殖量、处理量较少的地区,可采取服务外包、定额补助等方式,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行。在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六)保险联动,同步推进。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快推动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生猪及牛羊家禽养殖相关保险险种,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愿保尽保。积极推广省级智慧畜牧保处联动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全市保处联动全覆盖。强化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信息共享,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七)强化监督,长效管理。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监管责任体系,加强辖区内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力度,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制定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统一管理制度,推进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将自行处理的病死猪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实行跨区域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签订监管责任协议,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管理措施,不断健全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安排收集处理建设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统筹用好现有涉农资金支持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点、暂存点、专用转运装备等按照规范进行升级改造。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九)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集中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原则上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的病死畜禽及其病害畜禽产品应委托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不得随意自行实施化制、深埋、焚烧等处理。大型养殖企业确有必要自行处理的,须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生态环保、动物防疫等相关要求建设和配备处理设施,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方可进行。积极宣传开展畜禽无害化处理对于防范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各地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24年*月*日实施,有效期至202*年*月*日,《关于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连政办发〔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