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设施棚室改造提升(优先支持工厂化育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建标准设施棚室。主要支持建设单体钢架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设施棚室,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支持建设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育苗育秧生产环节智能设施设备控制等系统以及浸种池、催芽室、育秧苗床等育秧专用设施。新建单体钢架大棚标准可参考《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单体钢架塑料大棚技术规范》(DB32/T3129-2016)、《钢管塑料大棚(单体)通用技术要求》(DB32/T1590-2010)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可参照《日光温室设计规范》(NYT3223-2018)、《日光温室建设标准》(NY-T 3024-2016)、苏式日光温室(钢骨架)通用技术要求(DB32/T 1589-2013)、《连栋温室建设标准》(NY/T2970-2016)、《连栋塑料薄膜温室建造技术规范》(DB32/T4757-2024)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
(二)支持改造提升老旧设施棚室。支持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求、不能满足宜机化作业等要求的老旧设施棚室进行主体结构改造提升以及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和育苗育秧等系统的智能化改造提升。
三、补助标准
(一)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省级补助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单体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省级财政资金重复支持。
(二)鼓励地方加大设施棚室改造提升财政资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主体参与设施棚室改造提升。
四、储备要求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公开及宣传,组织开展项目储备,通过评审后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并同步申请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涉及建设用地或设施农业用地等用地需求的,在申报项目储备时,应同时上传用地保障相关材料。
(二)省级根据当年总预算和各地项目储备情况,确定各地资金规模和任务,并下达各地执行。
五、政策咨询
连云港市园艺蔬菜技术指导站 0518-8070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