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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百草枯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9-27 11:43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全市农药经销商、广大农民朋友们:

根据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第1745号公告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国内已经停止百草枯水剂的销售和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登记证于2018年9月25日到期,不再批准境内使用登记延续,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百草枯产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农资经营单位从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销售百草枯,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应立即将未销售完的百草枯或含有其成分的其他农药下架退回进货商或厂家,不得继续陈列销售。各农资经营单位要积极向群众推荐绿色、安全、环保低残留的替代产品,切实履行好农药经营人员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全市所有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所持有的未使用完的百草枯或含有其成分的其他农药应立即封存退回经销商,不得继续使用。

三、全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继续加大对禁限用农药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力度,凡发现继续销售、使用百草枯或含有其成分的其他农药行为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禁限用农药管理工作,积极监督举报违法违规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518-86090581。

特此通告。

连云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