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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954/2019-00012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04-25
文号: 连农〔2019〕76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动物卫生监督“双规范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双规范化”专项行动方案》(苏农办牧〔2019〕16号)要求,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经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动物卫生监督“双规范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动物卫生监督“双规范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4-25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双规范化”专项行动方案》(苏农办牧〔2019〕16号)要求,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经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动物卫生监督“双规范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动物卫生监督“双规范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25日

附件

连云港市动物卫生监督“双规范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动物检疫工作,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提升动物卫生监督能力和监管水平,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双规范化”专项行动方案》和《2019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的

通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双规范化”专项行动,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部省有关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规定,针对违规检疫出证、违规调运等突出问题,采取规范管理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工作;严厉打击动物卫生监督领域中各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推动农业农村部“八项禁令”有效落实,规范动物防疫秩序,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行动内容

(一)动物检疫管理规范化专项行动

以“强队伍、促规范”为重点,采取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检疫出证、严格证章管理等措施,重点解决检疫工作中存在的检疫人员不足、履职能力不足、违规检疫出证等突出问题。

1.加强队伍建设。一是通过争取人员编制、畜牧兽医在编人员调剂、政府花钱购买服务等方式,全力解决检疫人员配备不足的突出问题,确保产地检疫按岗配需,生猪屠宰环节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配置标准配置到位。二是强化检疫人员分类管理,对出省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出证人员和犬猫等宠物的检疫出证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分类备案,确保检疫人员资格权限与信息化系统授权一致。三是建立健全检疫人员准入、考核、退出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检疫技术、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利用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网络考试系统开展在线考核,实现检疫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廉政风险教育,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2.规范检疫出证。一是开展现场检疫移动出证,及时掌握辖区内动物疫情情况,严格落实生猪调运一车一场(户)一证要求。规范填写检疫合格证明,对犬、猫等宠物的启运、到达地点要详细填写到住址信息,其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启运、到达地点要明确到养殖、屠宰、交易等场所的具体名称。对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的生猪、未提供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报告的种猪,不予出证。二是建立屠宰企业驻场官方兽医专人专岗、定期轮岗制度,监督屠宰企业做好非洲猪瘟检测、入场把关、待宰静养、按生猪来源分批屠宰、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未按规定检测并提供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报告的生猪产品,不予出证。三是建立检疫出证情况定期排查制度,通过检疫合格证明存根内部自查、出证系统信息倒查等方式,重点排查检疫人员跨责任片区出证、养殖场户畜禽出栏量异常、官方兽医出证量异常等现象,提升检疫监管风险预警能力。四是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产地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要求,严禁未经检疫在空白检疫证明上签字。

3.严格证章管理。一是严格落实“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制度,各级票证管理员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检疫票证的发放、回收、报废管理,全面核查发放和回收记录是否相符,妥善保存未经使用的空白票证和检疫标识,杜绝存根回收不及时和检疫证章遗失、被盗用甚至被倒卖等问题,严防检疫证章流入非法渠道。二是规范检疫出证账户管理,县级系统管理员要及时为绑定官方兽医的协检员注册账户,并赋予其相应出证权限。官方兽医要妥善保管出证账户密码,离岗时要及时退出登录账户,严防出证账户被盗用,杜绝将账户交由他人出证和为外省动物及动物产品违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建立协检人员出证情况定期审核制度,官方兽医要切实承担起检疫出证的主体责任,充分利用智慧动监系统协检员票证审核模块,对名下协检员出证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协检员违规出证,官方兽医同样担责。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规范化专项行动

通过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规范化专项行动,采取外埠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入及落地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出监管等措施,重点解决运输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未经备案、未经指定通道签章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我省等突出问题。

1.严格外埠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入监管。一是严格落实外埠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制度,未经我省备案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一律不得入苏。二是进一步细化指定通道查证验物工作。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外埠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外埠入苏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是否符合规定、企业及其动物和动物产品在我省备案情况等。三是规范检查结果处置。根据检查结果,做好签章放行、无害化处理、劝返等工作,并及时将结果准确录入快速通关系统,同时做好纸质记录,完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

2.严格外埠动物及动物产品落地监管。一是充分利用智慧动监系统(数据统计分析-检查站统计-指定通道汇总表)提升监管效率。在全面落实生猪屠宰落地监管基础上,重点检查动物养殖场和牛、羊、家禽等屠宰场,核查其接收的动物是否经过指定通道签章、落地报告义务是否履行等。二是督促屠宰场把好动物入场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督促牛、羊、家禽屠宰场做好入场查验工作,禁止未经指定通道签章的外埠动物入场。三是加强部门协作。主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采取联合行动,积极配合其做好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动物产品加工、冷库等场所

3.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出监管。一是做好生猪及生猪产品跨省调运政策落实工作。密切关注非洲猪瘟疫情动态,全面落实部省有关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规定;按照外省调入生猪及生猪产品有关要求,认真审核推荐供外省生猪及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二是要加强生猪产地环节监管。及时掌握养殖场户生猪存栏、出栏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一步落实运输车辆备案及泔水禁喂工作措施,督促承运人在装载前卸载后及时彻底清洗消毒运输车辆。三是要加强对进沪、进浙等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企业的监管。各地要按照外省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要求对已推荐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动物防疫条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审查,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期间企业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得出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备案的进沪、进浙等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开展随机抽查,抽检比例不少于50%,并对被通报举报企业开展重点检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也将适时开展抽查。通过严格监管,限制检查不合格企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省,树立江苏优质畜产品品牌形象。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

1.狠抓队伍内部监督查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检疫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禁止“隔山开证”,禁止将出证账户交由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账户检疫出证,以及盗用他人账户检疫出证等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官方兽医假冒或虚拟养殖场户信息给来源不明的动物出证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直至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转让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要坚决注销违规违纪当事人官方兽医资格,切实整肃官方兽医队伍。

2.严打管理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调运行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屠宰未经检疫动物行为和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严厉打击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等违法行为,对于证物不符的应认定为无效检疫证明予以查处;严格处罚承运或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外埠动物及动物产品、未履行落地报告义务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4月)。各地要结合实际,详细制定本地区具体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全面启动专项行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梳理已经备案的进沪、进浙等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名单(见附表1),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5月-10月)。5月份,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全力配足检疫人员,确保5月15日前足额配备屠宰环节驻场官方兽医,于5月底前,完成新增官方兽医登记备案、检疫出证账户设置、岗前培训等工作,并对检疫出证权限设置情况、台账管理情况进行查漏补缺。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制定生猪及生猪产品检查消毒程序,建立车辆通关系统应用制度(包含新进人员培训、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录入数据质量管控等内容);6月份,开展出省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出证人员备案和犬猫等宠物的检疫出证人员备案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签名(附表2)于6月28日前统一汇总报市;7-10月份,各地要集中力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办理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11月)。各地要全面梳理总结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附表3)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附表4、附表5和附表6),于11月27日前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领导带头,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分工,层层推进,确保工作成效。

(二)做好宣传引导

重视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以组织培训和发放宣传告知单等形式,向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和贩运经纪人开展动物检疫及调运政策宣传,以开展警示教育专题讲座等方式,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力威慑违法行为,整肃队伍纪律。

(三)强化信息报送

各地要根据文件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按照时间节点报送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