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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954/2021-00064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1-08-09
文号: 连农安组〔2021〕1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有效

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8-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7年11月以(连政发[2017]121号)文件印发。因机构改革、实施时间变动等原因,经研究对《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8月9日

连云港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

为做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整体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环节,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核心,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为目标,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全面推进生产标准化、发展绿色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监管法制化,全力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总体目标

2021年,我市列入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名单;2022年,按创建标准开展创建,年底申请国家验收;2023年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主要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绿色生产技术有效推广,禁用农兽药使用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投入品监管、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监测、质量追溯、预警应急、社会监督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健全,生产记录管理、绿色防控等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机制完善,全面实现可控可管可追溯。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市、县(区)两级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完善,乡镇监管机构和村级协管员队伍健全,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晰、执法到位、运转高效。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数量明显下降,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满意度达到7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1.强化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成立领导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健全考核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且其所占权重高于5%。(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3.制定规划计划,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板块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4.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二)依法加强生产经营主体管理

5.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6.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生产纪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落实屠宰企业流向登记制度、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三)切实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7.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料监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8.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建设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9.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杜绝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发生。(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四)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0.开展监督抽查和风险评估,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市、县(区)两级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均不少于8000个,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均不少于600个,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11.落实基层日常巡查制度,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7200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12.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严格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13.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二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14.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15.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六)全面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16.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17.实施农业种养殖技术标准化,建立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制定农业地方标准,以主导农产品为重点开展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区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标准实施率100%.对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标准入户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18.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19.建立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积极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20.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配强工作力量,落实保障经费,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1.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达到“有职能、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2.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职责明确,具有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明确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能够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3.配备县区和乡镇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4.制订实施市、县、乡、村四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八)完善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

25.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6.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7.因地制宜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街接机制有效运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8.推进产销衔接,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21年4月-6月)。完善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工作方案,调整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分工,组织召开创建工作动员大会。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1年7月-2022年9月)。按照《连云港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工作方案》开展创建工作,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贯彻落实制订本辖区创建工作方案,各县区、功能板块和市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创建任务。

第三阶段:自查整改(2022年10月)。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按照创建标准,认真做好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创建工作档案。

第四阶段:工作考核(2022年11月-12月)。对各县区、功能板块和市相关部门创建工作进行考核,组织开展总结和自评工作,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于2022年12月申请验收,并于2023年初完成验收。

第五阶段:长效管理。对各县区、功能板块和市相关部门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和督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指标任务没有完成,工作落实不力的县区、功能板块、部门责任人,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进行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推动工作创新。积极探索符合监管实际、富有监管成效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关键环节,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力争在监管体系、监管能力和监管实效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

(三)严格督查考核。加强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的规划指导、过程监督和工作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力的要严肃处理。

(四)广泛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工作重点和成效做法、典型经验,提高公众认识度和参与度,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