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日期:2026-03-03 14:59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频次
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2 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行政检查 辖区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3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从事种畜禽(含蜂种、蚕种)、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的企业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4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5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生产、经营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主体 依据“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况开展检查。
6 对农药质量、生产、经营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 依据“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况开展检查。
7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8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1.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因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9 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行政检查 动物饲养场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0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1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3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生鲜乳生产、收购者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4 对兽药质量、生产、经营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5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6 对登记肥料的行政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7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单位,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对照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监管事项清单确定抽查频次、抽查比例。
18 对生猪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场 按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常规性检查;如有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投诉等情况,视情开展临时性检查。
19 对绿色食品级绿色食品标志的行政检查 绿色食品生产主体 1年/次
20 对农田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农田建设参建主体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3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21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企业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22 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水产苗种生产企业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23 对渔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24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的行政检查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