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新闻 >> 处室动态

政策阐释: 《江苏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

发布日期:2025-06-19 11:33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备案管理,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江苏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明确管理对象

1.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不含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实验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教育、科技、海关、林草、市场监管及企业、社会化组织自建实验室同步纳入监管。

2.内容: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已建成未备案的实验室均需备案。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农业农村部门接收实验室报送材料存档备查并发放备案凭证的行为。

二、细化管理职责

1.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备案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开展备案宣传及落实主体责任。

2.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备案登记、材料审核及发放备案凭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汇总年度备案情况。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备案实验室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信息更新及整改。

三、规范实验室条件

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等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

四、优化备案程序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在备案前自我评估,再提交材料,设区的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发放备案凭证,不齐全的需一次性告知补正。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不同实验间应当作为一个实验室备案。同一单位设立的采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验室应当分别单独备案。

连云港辖区内相关实验室请于2025年10月31日前,将备案材料递交至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站。联系人:史慧。联系电话:18795501935。

五、强化动态管理

已备案实验室应当在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系统填报信息,并每年更新,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设区的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未按规定备案的,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理,发现实验室备案材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通知实验室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六、未备案处理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